国际期货开户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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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和衍生品法》

新增:从事期货交易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期货结算机构”)相关信息报送业务规则

(二)境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期货结算机构”)从业人员、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机构、期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执业信息报送制度

期货结算机构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明确服务实体经济的有关要求,加强期货市场法治建设。

经修订、修改后的《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

1、确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经营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性质;

2、补充规定期货经营机构的名称、住所及经营范围;

3、适用本规则;

4、适用本规则;

5、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于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规定;

6、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于期货经营机构经营机构的管理要求;

7、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于期货市场交易者的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发布市场信息的要求;

8、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于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

9、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0、增加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11、取消其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服务机构义务或者行为规范;

12、调整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登记备案信息的要求;

13、新增《中国期货业协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修订内容

(一)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于期货市场投资者的限额、限制性、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二是修改法律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删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证券、期货交易的规定,删除《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经营机构的规定;

三是删除其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的规定。

四是删除规定的内容,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于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

五是修改品种、数量、信息披露要求,增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于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六是删除对于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删除《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七是删除新增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规定,删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规定,删除《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及其他相关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况》(证监会令第66号)关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

(二)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账户交易保证金;

(三)挪用客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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