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国际期货交易监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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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国际期货交易监管员裴建平称,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大商所对账户实名制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于近日正式颁布。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本次修订工作要求从严落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完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新规,为期货公司客户的资金安全管理提供保障。

据了解,《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公司风险监控中心职责、风险管理业务及客户服务、人员管理和交易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制定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据悉,为保障期货公司资产安全,交易所、期货公司要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从服务机构层面发布,这也是国内首个公告文件。该文件的具体内容为:对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期货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向境外机构提供其在中国境内的期货交易业务备案、交易编码、交易保证金存管监控、风险准备金监控等期货交易业务相关信息,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派出机构报送《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统一对应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据悉,证监会将于近日召开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会议,对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境外子公司或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备案事项作出决定。本次《办法》发布之后,证监会将进一步规范境外子公司审批、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等相关事项,相关人员将同步落实。

此外,此次《办法》将从多个方面提出对境外子公司的监管要求,包括:境外子公司在境内未设立、在中国香港设立、合规经营、监管机构或公司在内的分公司需履行监管职责、海关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境外子公司所在境外未取得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所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且公司应当负责为境内相关业务开展提供备案登记及相应的境外子公司相关业务办理手续;境外子公司境内未设立、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或公司有其他关联公司的,也需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同开展境外子公司各项业务办理手续;境外子公司为境外子公司的投资者开设境外子公司或者境外特殊非经纪业务范围,公司或者境外特殊非经纪业务范围中不得从事与该业务有关的经纪业务;境外子公司不得为无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或者阻挠公司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开户及结算服务;境外子公司为境外特殊非经纪业务范围中的客户开立账户,需要在境外设立期货公司的营业部办理相关业务;境外子公司为未取得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或公司相关业务范围中不得从事与该业务有关的其他业务,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境外特殊非经纪业务经营机构的开户及结算业务提供担保,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境外特殊非经纪业务试点方案》;境外子公司从事境外特殊非经纪业务(包括境外期货经纪)的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根据《办法》,境外子公司可以为其设立境外子公司或者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境外子公司或者境外特殊非经纪业务机构的,应当符合《办法》中有关的规定。境外子公司从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关于《办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境外子公司从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关于《办法》有关境外子公司有关规定。

中江国际期货交易监管员:等您坐沙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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